紅網記者 劉娜 長沙報道
  近年來,長沙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各類房地產開發項目陸續開工,城鎮拆遷、改造,道路設施等公共基礎建設投入不斷增大。房地產業、建築業的繁榮,對長沙市稅收貢獻日益增大,逐步成為稅收收入的重要來源。記者從地稅部門獲悉,僅就個人所得稅而言,2012年全市共入庫建安個人所得稅11.7億元;2013年入庫15億元,占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27.78%。
  為了進一步加強建築業稅收徵管,科學規範徵納秩序,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有效防範稅收流失,同時也進一步提升管理規範建安企業的行業競爭力,提升長沙市建安行業財務、地稅工作質量,長沙市地稅局制定了《長沙市地方稅務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建築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2014年第5號,以下簡稱5號公告),並於2014年7月1日起實施。
   企業所得稅徵管突出兩關鍵點
  
  針對建築業項目流動分散、內部管理規範化程度不一、承包項目部財務核算不規範、存在較大所得稅管理風險的實際情況,5號公告規範了在長沙市地稅局徵管範圍內的建築業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主要是突出了兩個關鍵點:
  一是看財務制度健全與否區別征收。財務制度健全、能正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實行查賬方式征收所得稅;而對建築業會計賬證不全、不能正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嚴格按照徵管法規定進行核定征收管理。同時,公告也要求嚴格落實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國地稅局有關跨區域建築業所得稅的相關政策規定。
  二是看是否持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外管證》是稅務機關防止稅收流失,發給臨時外出經營納稅人的一種稅務文書。從相關政策文件中可知,跨區域經營的建築企業都應辦理該證件,如其項目部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將作為獨立納稅人進行徵稅。為便於操作,5號公告明確長沙市範圍內,統一按最低應稅所得率8%乘以法定稅率25%,即2%的核定征收率來征收企業所得稅。(具體徵稅情況見附表一、二)
   進一步規範建築業個人所得稅征收
  
  除了企業所得稅外,承包建築業各項工程作業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也應區別不同的情況計徵個人所得稅。
  5號公告中強調從事建築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設置會計賬簿,健全財務制度,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並按相關規定據實扣繳申報個人所得稅。而未設立會計賬簿,或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從事建築業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建安項目承包人),項目地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照按工程價款核定征收1.5%的個人所得稅。
  5號公告自7月1日起實施後,長沙市地稅局原制定的建安所得稅相關文件中關於所得稅的管理規定與其不一致的,按5號公告執行。公告實施以來,長沙市各主管地稅機關加強了內部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並對轄區內2014年7月1日以前辦理了登記的項目進行清理。同時,各主管地稅機關繼續加強後續跟蹤管理,對不符合項目登記時所得稅管理要求的,及時糾正其所得稅管理方式。
  表一 :在長沙市註冊的建築企業,且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征收的情況
  建築企業註冊地點
  是否持有《外管證》
  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
  核算地主管地稅機關
  長沙市
  有
  不附徵企業所得稅
  征收(財務制度健全、能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實行查賬方式征收;反之實行核定方式征收,應納稅所得率為8%。)
  長沙市
  無
  征收 核定征收率為2%
  表二: 在長沙從事建築經營的外地建築企業,且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征收的情況
  來長從事建築業經營的建築企業
  是否成立二級分支機構(分公司)
  是否持有外管證
  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
  跨省(直轄市)省內跨市
  無
  有
  預徵0.2%的企業所得稅
  跨省(直轄市)、省內跨市
  無
  無
  征收 核定征收率2%
  跨省(直轄市)、省內跨市
  有
  有
  開具建安發票時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跨省(直轄市)、省內跨市
  有
  無
  征收 核定征收率2%名詞解釋:
  查賬征收:也稱“查賬計徵”或“自報查賬”。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務報表或經營情況,向稅務機關申請其營業額和所得額,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先開繳款書,由納稅人限期向當地代理金庫的銀行繳納稅款。
   核定征收:是指由於納稅人的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由稅務機關採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簡稱核定征收。
   相關鏈接:
  
  (原標題:長沙地稅發5號公告規範建築業所得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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